国家药品监督局批号是什么?
你好,药监局全称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个是没有批号的,但他负责药品的批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因此,药品批准文号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药品前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的身份证明,是依法生产药品的合法标志。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对药品批准文号和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的表达格式作了规定,统一格式为"国药准(试)字+1位汉语拼音字母+8位阿拉伯数字"。
其中(1)"准"字代表国家批准正式生产的药品,"试"字代表国家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国药准(试)字后的1位汉语拼音字母代表药品类别,分别是h代表化学药品,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分装药品,t代表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代表药用辅料,b代表保健药品,z代表中药。
(3)汉语拼音字母后的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第1、2位代表批准文号的来源,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代码分别是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第3、4位表示批准某药生产之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第5、6、7、8位数字(即最后四位数字)为顺序号。
条件:首先你必须是合法的生产企业,具有齐全的证件;然后嘛,提交你的药品到地方药监局,他们会根据不同的程序进行审批(如新药,进口药物等)……反正真的到了审批的时候你肯定会知道了,要详细说起来的话还是自己去书店买本《药事法规》看看来的简便,根本说不清楚
国家药品监督局怎么查保健品
法律分析:进入国家药监局网站-点击数据查询-点击国产药品-输入药品名称或批准文号-点击查询。结果就出来了。指导意见:凡是药品、保健食品(即保健品)都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发给药品、保健品的批准文号才可以生产或上市销售,(包括进口药品和进口保健品)凡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发给批准文号的药品、保健品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都有备案,查不到的就是假药或假保健品,也有可能是食品、卫生消毒用品等,因为食品、卫生消毒用品等是省批的,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没有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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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的部门是?
在我国,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的部门是国家药典委员会。
根据《药典委员会章程》第十七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标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药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设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任命。常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常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与修订《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
(二)组织制定与修订国家药品标准以及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
(三)参与《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估;
(四)负责《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的宣传培训与技术咨询;
(五)参与拟订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标准管理体系及相关工作机制;
(六)组织开展药品标准化战略、药品标准管理政策和技术法规研究,承担药品医学临床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
(七)开展药品标准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药品标准适用性认证合作活动和国际药品标准制修订工作;
(八)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组织《中国药典》配套丛书以及《中国药品标准》等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十)负责药典委员会有关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及服务保障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药典委员会章程》第三十四条 《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一)品种遴选;
(二)标准科研项目的立项;
(三)标准起草与复核;
(四)专业委员会审核;
(五)公开征求意见;
(六)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药典委员会对药品标准优秀科研成果实施奖励制度。
第三十九条??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或组织积极参与药品标准工作。建立观察员制度,观察员由药品领域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代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观察员可列席执行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典委员会章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
一、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进行修订的行政规章9项:(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5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八)《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九)《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二、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不需要修改的行政规章3项: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三、涉及行政许可,需要等国务院相关条例发布后再行废止或者修改的行政规章2项: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咖啡因管理规定》。四、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予以废止的行政规章1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五、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规章,不需要修改的1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5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组织结构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起草药品管理的法规、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八)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品。
(1) 制定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一)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典委员会最早成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是负责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专业技术管理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是国家药品标准化管理的法定机构。
国家药典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管理。
国家药典委员会于1950年成立第一届委员会,到2002年10月组建成立了第八届委员会。
国家药典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八届药典委员会组成后,正式启动编制2005版《中国药典》工作,2005版药典编制由一部(中药)、二部(西药)、三部(生物制品)组成,完善我国药品标准体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是对药品进行技术审评的技术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对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2)负责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对中药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3)负责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对进口药品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4)负责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5)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评审中心机构设置7个职能处室负责相关药品审评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是对已批准生产上市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的技术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及其相关工作。
(2)负责非处方药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及其相关工作。
(3)负责药品试生产期及上市后的再评价和药品淘汰筛选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及其相关工作。
(4)负责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及其相关工作。
(5)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负责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依据该条例1993年10月成立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是国家审批中药保护品种的专业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机构。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执行并处理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技术咨询等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药品认证的具体工作。
(1)参与制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等规章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2)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按分工要求,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现场检查认证工作。
(3)组织建立国家药品认证检查员库;承办药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承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认证检查员及认证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与上述规章相关单位、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
(5)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药品认证公告》发布的具体工作。
(6)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安排,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际间药品互认的具体工作。
(7)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