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指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指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则》、《特殊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代替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介绍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磨搭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棚嫌食品标签通瞎和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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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专业人士,食品包装,标贴上必备哪些元素!?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一、什么食品标签及意义
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凡在各国市场上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本国生产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应具有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作为沟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一种信息传播手段,能够使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来识别食品、保护自我安全卫生和指导自己的消费。根据食品标签上提供的专门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据此确认该食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维护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当竞争的促销手段。
二、我们目前法律体系中对食品标签的要求
在我国目前现存法律体系中,对标签有要求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2009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及早期的《产品质量法》(2000年)、《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2004年)。下面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标签的要求进行对比:
A.《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产品质量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10)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C.《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通过对上述对比不难发现,大多数的法律法规对“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主要信息均做了明确的要求;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规等还对现在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产品产地等内容的标注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监督部分在对食品标签进行管理要求
现在很多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对食品企业标签标识进行了备案登记管理,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食品标签的规范性及标注信息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这就要求进行备案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熟练掌握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技能。
笔者在对食品企业的标签标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后得出,完整的食品标签应当包含:(一)名称(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二)规格、质量等级、(三)净含量(是固液两相的,需标准固形物或者沥干物)、(四)生产日期、(五)成分或者配料表(按照成分递减排列,成分单一时可以不标)、(六)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七)保质期(或在××前食用)、(八)产品标准代号、(九)贮存条件、(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十一)生产许可证编号、(十二)产品产地(标注到地市一级)、(十三)检验合格证明、(十四)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十五)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问题~包装袋上必须有S质量安全标识吗?
食品外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QS标志。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三条 基本要求
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扩展资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出厂的食品经检验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火炬高新区监管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生产预包装食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 生产预包装食品需要办理相关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手续。2 原因是在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食品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所以需要获得相关的证照和许可证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3 此外,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以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同时,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监督检验体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